厦门市经费包干制项目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使用负面清单
一、不得列支项目执行期外的相关费用(项目执行前一年内,且与研发项目密切相关的设备费除外)。
二、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列支各类费用,如虚假业务、虚列人员人数、虚报天数、虚开发票、虚假合同等。
三、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,包括:
1.基建费用;
2.与项目无关的设备费、材料费、资料软件费、会议费、差旅费、国际合作交流会等;
3.通过中介公司高价代写代发论文、代办专利申请的费用;
4.旅游、娱乐、健身等活动费用;
5.博士研究生、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相关支出;
6.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。
四、不得向不具备相关工作条件和资质的外单位支付检验、测试、化验、加工等费用;应由承担单位自身完成的任务,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名义外包。
五、不得向项目无关人员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在编人员发放劳务费;不得向项目组成员支付专家咨询费。
六、不得用于支付各类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投资和偿还债务。
七、不得列支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费用。